如果您双方就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可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如果对空地没有合法使用权,就属非法占用,只能选择退出、归还集体!如果确定对空地有合法使用权,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要求村委会停止侵害自己权益,否则,可以经诉讼或者到当地政府投诉处理!如果以祖传、长期使用为理由,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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