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采购合同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当具体。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标准等等。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应该细化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约定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提供明细方案。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采购合同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当具体。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标准等等。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应该细化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约定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提供明细方案。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一、侵占罪既遂需满足的条件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二、如何认定拒不归还的行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
第
一,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已变得不必要。第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
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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