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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货车被骑电动车的追尾了,我下来问他有没有事,也帮他扶起来电瓶车,然后我走了,算不算肇事逃逸?

ask****192 江苏-无锡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9.03.18 21:58:15 463人阅读

我是在无锡的,3月13号晚上,我开货车被骑电动车的追尾了,我下来问他有没有事,也帮他扶起来电瓶车,然后我走了,算不算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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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2019-03-18 21:5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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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051295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17307条

如果你直接走了,对方报警,警方会认定你逃逸的

2019-03-19 21:46:08 回复

首先需要确定,对方的车是不是属于非机动车 这个具体的标准你可以查一下,包括车辆的最高设计时速和自重 如果对方的车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标准,那么恭喜你! 虽然他的车是电动的,但是已经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标准,就不能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来区分责任,否则,不管谁对谁错,机动车都不能免责! 这时,你可以要求交警秉公处理即可。 他违章,你没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对方主要责任或全责。 2. 如果对方的电动车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那么劝你一句,认倒霉吧。 要求交警定你的全责! 这样,只要你的车有相关的保险,在保额范围内,全部能够认定的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承担。需要注意的是,产生的费用,都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 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 对方的收入证明(车主和陪护人员),这个你可以先由对方提,如果对方狮子大开口,关键时刻让他出示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如果他不能提供,那么误工费的损失,只能按照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其他的,像什么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什么的,只能从道义的角度上,协商处理。 让你主动申请全责,是因为很多保险公司太不要脸。 如果责任认定书上分了主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就开始扯皮了,这个该谁承担,那个该谁承担的,弄得你焦头烂额(这个我亲身经历过),所以为了省心,还不如认个全责算了。 楼上的朋友说的对,不管最后怎样处理 一定要让你的保险公司先审核一下,看看哪些是需要你自己承担的。 当然了,如果你保险公司有熟人,有朋友 也可以和对方事主协商一下,把能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定的高一些 需要你自己赔付的定低一些,保证给对方的总数不变(或者略高) 这样对方也能满意,自己还能少些损失(这个也是我经历过的,哈) 如果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全责也无所谓。 最坏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赔付额或赔付次数多了以后,明年不给你打折。 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能。今年批准发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国家标准委表示,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

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不带头盔:《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受到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驾驶人在驾驶摩托车时,请一定佩戴好安全头盔,也让后座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并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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