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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部分微信聊天截图,因此想就此情况做出咨询,看我们后期该如何操作?

189****6260 浙江-宁波 债务纠纷咨询 2019.03.14 08:59:58 397人阅读

您好 我这边是有一个债务纠纷 我司是在宁波 对方是供应商 在黄埠。我们原本是已经合作超过两年多,已经有一个彼此约定的合作模式。但是目前有一笔款项 由于我们采购支付失误 导致多支付2万余元 现在对方虽承认此比费用但是以各种借口推脱拖延 以开年没钱等多种理由拒绝提供还款期限 且公司已经允许其分期付款 但是对方仍表示没钱偿还。针对此情况我司已同对方多次交涉无果 。我司保有当时签订的合同及多支付的付款水单 ,以及部分微信聊天截图。因此想就此情况做出咨询,看我们后期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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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建议来律所面谈,以便律师更详细了解。

2019-03-22 20:07:07 回复
地区:浙江-宁波 咨询解答:5474条

可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2019-03-14 10:43:40 回复
地区:浙江-宁波 咨询解答:2879条

最好来我律所一趟,看看证据够不够

2019-03-14 09:24:03 回复

建议报警处理,涉嫌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你好,如果与事实不符,导致他人对你的评价降低,对方有可能侵犯你的名誉权

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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