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
参考沛县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确权政策的解读: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确权:
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同时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以上政策和解读均体现出,当农村的宅基地空闲或者废弃达到两年时,村集体是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或者不给于确权的。所以建议有宅基地的农民朋友们及时修建住房,保障自己的宅基地权益。
你好,建议先于对方协商处理
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您的情况在您对拆迁和规划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宅基地内盖房的,至于维权,建议您先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一下,实在无果的话再去找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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