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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离婚了.后来说有债务我不知道。对方要起诉我。这个我应该怎么处理?

ask****023 四川-资阳 债务纠纷咨询 2019.02.25 11:00:40 1460人阅读

你好。。三年前离婚了.后来说有债务我不知道。。对方要起诉我。。这个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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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前欠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
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这两种情况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清偿。

2019-02-25 11:1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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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资阳 咨询解答:1369条

委托律师处理

2019-02-25 21:0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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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7312条

你好,需要看债务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过。

2019-02-25 11:4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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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2019-02-25 11:0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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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2019-02-25 15:44:29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600条

你好,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等对方起诉,你做好应诉。

2019-02-25 13:58:09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599条

如果债权人要起诉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需要证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共同生活

2019-02-25 12:38:18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0937条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

2019-02-25 11:28:05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270条

你好,对方起诉,你应当积极应诉的。

2019-02-25 11:16:32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665条

个人债务且三年诉讼时效经过,不担心

2019-02-25 11:14:31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6885条

建议委托律师帮忙处理

2019-02-25 11:12:49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600条

他要起诉,您就只有应诉嘛,把事实和法律在法庭上说清楚,如果您不该承担责任,法院会作业公正判决的。

2019-02-25 11:05:21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4731条

积极应诉处理

2019-02-25 11:01:27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6932条

你说的对方是指债权人还是你前任。

2019-02-25 11:0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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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如能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则为个人债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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