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如能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则为个人债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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