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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我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能请您给我解释吗?

郭** 江苏-淮安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3.05.30 14:43:00 1700人阅读

律师您好!请问我在2009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4月提起第一次诉讼,后来在2009年7、8月份对我的原代理人不满意更换了代理人,重新提起诉讼。于2009年10月3日司法鉴定才出来。评了我七级智力障碍,肋骨骨折8根鉴定为九级伤残。我右腿胫腓骨、股骨骨折鉴定不构成伤残。我2010年生了一个小孩没有得到赔偿。我现在对当时遗漏的康复治疗费用、休息时间、后出生的小孩被扶养人生活费提起诉讼。不清楚我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能请您给我解释吗?如果得到法律支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您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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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株洲 咨询解答:27956条

如对特殊项目的赔偿内容不能确定的,应通过专业鉴定来确定。

2013-05-30 14:50:07 回复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所以本案中陈某所主张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指的一种违约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查询方法:
1,到单位人事处查询。
2,持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3,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2、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但夫妇工龄之和满65年的在职职工,从满65年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一)支取条件住房公积金支取分为部分支取和销户支取两种,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只有符合支取条件的,方可持相关证明办理公积金支取。
1、部分支取条件及所需证明材(
1)购买自住房屋: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正式收据,其中购房合同只提供记载所购房屋地址、购房合同编、购房总金额、买卖双方签字(章)等部分,如果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如配偶单位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具未建公积金证明。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职工所在街道、乡、镇一级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业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原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3)自建自有住房:职工所在街道、乡、镇一级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4)房租: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正式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及身份证明,其中借款合同只提供记载所购房屋地址、借款合同编号、住房贷款本息总金额、借贷双方签字(章)等部分。
2、销户支取条件及所需证明材料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支取方法
1、职工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支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提供储蓄类型、开户银行、帐号,支取人本人签字。
2、部分支取可每年支取一次,在首次支取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下载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用A4纸张打印壹份,再次支取时只需要到财务处填写已经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即可。支取记录单的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经办住房公积金部门印章,支取记录单各栏目填写齐全,单位经办人、支取人要签字。
3、销户支取的,须在当月汇交住房公积金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相关栏目,封存后方可办理。部分支取的,在个人帐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交存额。
4、单位经办人审核材料后,填写一式四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和支取材料复印件一并到管理部办理支取手续。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在支取书
第三联盖章退单位,作为付款通知,第
一、二联由管理部留存。销户支取的,结计公积金分息,打印利息清单一式二份。支取款项直接划入个人储蓄帐户中。
三、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变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应办理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新单位的公积金帐户名下,该职工在原单位名下的公积金帐户随之取消。
2、职工转入时,应先在转入单位所在的管理部开立公积金帐户,进行汇交,然后向原单位提供转入管理部的开户证明,由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转出手续。转入管理部收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后,在
第四联盖章交新单位,作为收款凭证。
3、职工转出时,需提供转入单位所在管理部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原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的帐面余额,填写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交原单位所在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
第二联必须加盖预留印鉴。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在
第一联盖章退单位,作为付款凭证,
第二联管理部留存,第
三、四联交转入新单位所在管理部。
4、职工转入到国管、中直、铁路分中心,除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外,还须提供公积金查询单、分中心的开户行和帐号。
5、职工调出本市,须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证明、转入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管理部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
6、若职工所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尚未在调入单位开立公积金帐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单位的帐户内。
四、住房公积金的计息与对帐
1、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计息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职工当年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转年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2、管理部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单位发放“单位公积金对帐单,并通过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
五、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1、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可以查询本单位公积金全部情况,职工个人凭身份证可查询本人公积金情况。
2、查询结果出现错误时,如属管理部记帐或结息有误,管理部进行帐务调整,因其他因素造成错误,由有关当事人负责处理

按相关法律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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