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可以与银行取得联系,申请停息挂账。
办理停息挂账后,不再产生新的利息,只需要偿还剩余本金和已产生的利息部分。这部分债务需要重新和银行协商达成新的还款计划,重新分期或者延期偿还,这个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如果担心自己无法和银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介入代办。需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联系我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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