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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之后,我们在庭审后多久后必须判决呢?有规定吗?

董* 吉林-辽源 判决执行咨询 2019.02.21 12:56:35 320人阅读

哥哥的公司一直没有给哥哥发工资,哥哥也没有走仲裁流程,就走了诉讼的流程,马上就开庭审理了,哥哥有点害怕结果,就想先了解一下庭审后多久后必须判决呢?我国法律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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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一、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
1、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
1、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4、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019-02-21 12:58:3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实际情况,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可以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可以在本院进行。所以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具体的情况请自行与人民进行沟通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是必须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程序。在所有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程序,这不仅因为第一审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程序阶段。更重要的是,这一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的参照,在有关后类程序的法律规定不甚详明时,都需要比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类似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 1.开庭审理前 (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 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 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 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顺序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终结,审判长要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然后宣布休庭。 3.判决。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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