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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银行同意分期还款当然是最好的,但如果银行不同意的情况下,建议尽快还钱
2、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9-02-17 05:5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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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债务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被判刑,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如果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债务人确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
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犯罪人,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
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
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
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
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
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2019-02-17 05:5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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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因此被判刑。但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判决,执行中有能力偿还而不执行的,会被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信用卡诈骗,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0-10-26 19:54: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