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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金钱给付。它应该区别与经营之债、借款之债、欠款之债、诈骗之债、掠夺之债、侵吞之债。人身损害赔偿,既没有债务利益分享,也没有债务利益期待,所以人身损害赔偿不具有债务性质。 请问:以上观点正确吗?是否值得探讨?是否存在法理不清晰?
属于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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