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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伤残认定期间(并未住院),公司应支付员工生活费吗?

ask****919 北京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8.12.13 21:51:33 411人阅读

请问员工在伤残认定期间(并未住院),公司应支付员工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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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有关工伤赔偿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8-12-14 11:1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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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088063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102234条

你好,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2018-12-14 13:48:19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02672条

您好,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8-12-14 11:32:56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3621条

你好,正常支付工资,没有生活费。

2018-12-14 16:00:01 回复

在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标准的实际情况下,可采分段赔偿与自由裁量结合的方法,即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评定的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段(赔偿被扶养人生活的100%),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段(赔偿被扶养人生活的50%—90%),7-10级为可能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段(赔偿被扶养人生活的0—50%),各区段法官均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各区间内酌情确定赔偿百分比。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1、有明确具体的参照标准依据。
“分段计赔与自由裁量结合法”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同时结合司法鉴定学普遍认同的交通事故评定等级一般严于工伤伤残评定等级说法,较科学的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与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结合与转换。
2、充分发挥法官能动性,体现公平。
“分段计赔与自由裁量结合法”改变实践中一贯机械公式化的计算模式,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裁判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受害人整个治疗情况、鉴定分析、伤残程度、是否存在后遗症等因素综合评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百分比。如交通事故鉴定报告除受害人因小腿骨折愈合致十级伤残外,无遗留影响说明,那么裁判者就可以能动的裁定判决不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实现损害利益平衡。
3、可区分多等级伤残与单级伤残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上的不同。
“分段计赔与自由裁量结合法”确定的被扶养人赔偿百分比系浮动标准,而非固定不变标准,在多等级伤残情况下可作出与单个最高伤残赔偿百分比要适当较高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参照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每多增加一处伤残增加2%,直至10%。例如同一交通事故致某甲七级伤残与某乙(八级、九级、十级)多等级伤残,某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赔偿百分比就可以适当地高于某甲,但不得高于单个七级伤残,多等级每增加一处按2%增加,即某甲八级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百分比定为30%,某乙就可以根据多等级伤残赔偿方法被扶养人生活费百分比定为34%。
4、较低等级伤残原则上可获赔
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必须达到1~6级才考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问题,7~10者无权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分段计赔与自由裁量结合法”未效仿此规定。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上是持积极支持态度的,使该项成为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一般赔偿项目。据统计交通事故案件中80%左右为七级伤残以下赔偿案件,如果说较低等级伤残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话,势必与立法目的、意图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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