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前准备的程序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一般构造来看,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庭审阶段。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后,尚不能立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还必须经过一个庭前准备阶段。充分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换诉讼资料,有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使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对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阶段构成:
(一)庭审准备和宣布开庭庭审准备是开庭审理的最初阶段,是衔接审理前准备与开庭审理的一个阶段,庭审准备主要完成两项工作:
(1)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2)发布开庭审理公告。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然后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证,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的诉讼活动。
(三)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法庭辩论终结,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法院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判决的宣告有当庭公开宣判和择日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三、审理的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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