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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拿着去办理他项权证的相关事宜,这里面是否有什么风险,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133****9390 北京-通州区 房产查询咨询 2018.12.10 16:29:23 407人阅读

您好,我是国管公积金贷款二手房,通过中介已经办理完了之前的手续,房本已经到手。现在中介需要我把房本给他,他拿着去办理他项权证的相关事宜,这里面是否有什么风险?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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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3621条

你好,可以起诉维权,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吧。。。

2018-12-10 16:29:5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07条

存在风险,专业房产律师,详询来电微信

2018-12-10 16:32:17 回复

因为车祸受伤,现在可以选择
1.如果要私了,一定要慎重,因为如果私了协议一旦达成,您很有可能得不到您应有的赔偿,使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私了,说得正式一点就是协商解决问题.如果能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也是可以.
2.向法院起诉是一条比较好的途径.即使对方说没有钱,但受害者是您,法院会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给您.如果对方不执行,您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国家的强制力做您的后盾.这是自己私下解决不能比的.
3.如果要起诉,一定要注意保留所有证据,包括责任认定书,医院收据等等等等,相关的证据全部要保留,备份,以在法庭上证明.
4.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您能够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民间借贷中有哪些风险
(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贷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贷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贷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贷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贷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贷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贷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贷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贷人借贷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贷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三)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担保风险与防范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总之,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个人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注意上述几个问题,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怎样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1、对于他人提出的借贷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贷用途,千万不能将钱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贷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贷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对于借贷人来说,不要超能力举债。而对于贷款人,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贷的数额要以借贷人的信誉、所借贷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3、民间借贷期限不能无限制。要认真权衡收益与风险。若是该笔借贷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贷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贷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4、民间借贷还要考虑什么人给借贷人提供担保,是否有信誉,是否有代偿能力。如果借贷人有财产作抵押或质押,这样是最安全的措施,但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登记。这样才能有保证。
除此之外,证据向来都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在诉讼中,除非一方能证明该借条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否则持借条一方的还款主张得到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借贷时应尽量让借贷人出具借条。当借条不慎遗失或未写借条,而对方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时,要注意采取有效办法以取得证明借贷关系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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