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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按工伤鉴定赔偿是否正确?

cal****ter 黑龙江-鹤岗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2.03.21 20:56:46 2699人阅读

你好,李永建律师
我是长途客车车主。在2010年12月底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对向行驶的车驶入我道相撞,车内两名乘客受伤。经交警鉴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方负次要责任。我们积极配合伤者治病垫付10万余药费,后经法院审理此案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定性为客运合同纠纷,要按\\\″工伤鉴定”赔偿。但是,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法发[2010]23号明确规定:2010年7月1日后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案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请问:这起案件按工伤鉴定赔偿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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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20:58:49 回复

民事裁定书则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书。其涉及的大部分为程序性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裁定:
1、不予受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原告起诉后、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障碍消除,具有恢复诉讼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判决书有错写、误算、用词不当、遗漏判决原意、文字表达超出判决原意的范围、判决书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相符合的情况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补正。如果判决书遗漏了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应当明确具体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内容而没有明确,则应当作出补充判决,不能用裁定补正。对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执行的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认定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具体情况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拆迁的赔偿标准依据当地的政策为准。

发工资不是按30天,也不是按31天,而是按2
1.75天。2
1.75天仅用于计算工资基数,意思是计算日工资、加班费、请假扣款等需要用到工资基数时,都是按2
1.75天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
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扩展资料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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