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应该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如果在小区公共区域施划了停车位,对于收费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获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所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对于车辆在小区受损,如果能够找到直接的侵权人的,由直接的侵权人赔偿。物业公司如果对停车收费的,和业主形成了保管合同,对于车辆受损有过失的,需要承担责任。
业主车辆的停放收费由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签《停车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与权利义务后,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准则为:地面停放80元月辆;室内(地下)车库,180元月辆(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减半收取);业主使用自有的独立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进入小区的其他车辆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在室内(地下)车库临时停放,收费准则为每次3元(每次为12小时,不够12小时按12小时计费);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室外临时停车1小时不得收费,超出1小时的具体停车服务费准则(摩的车、电瓶车、助力车除外)为: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2元;客车每次3元;货车2.5吨以下每次3元,2.5吨以上每次6元;小区内临时停放过夜车辆按上述准则加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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