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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女方垫付后能不能追索呢?

龙* 江西-上饶 子女抚养咨询 2018.11.19 08:55:21 386人阅读

我的一个好闺蜜,她和她的丈夫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她,但是男方没有给过抚养费,所以关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女方垫付后能不能追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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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抚养教育义务不仅为法定之义务,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夫妻一方垫付子女抚养费后向对方追索而产生,抚养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因而不宜以诉讼时效的超过简单衡量被告是否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孩子在高中阶段的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2018-11-19 09:0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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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2018-11-19 08:57:21 回复

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的,由于财产的个人所有性质,夫妻需以各自的财产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的确如此。因此,有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势必使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故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可以判决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这是未离婚可以追索抚养费吗的回答,希望有帮助。

您好,针对您的丈夫生前债权未实现妻子追索获支持问题解答如下, 核心提示:丈夫生前借款给他人,经多次追索,均未能将借款收回。丈夫亡故后妻子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继续向债务人A追索借款仍遭拒绝。一审判决被告A向原告徐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丈夫生前借款给他人,经多次追索,均未能将借款收回。丈夫亡故后妻子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继续向债务人A追索借款仍遭拒绝。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一审判决被告A向原告徐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2003年,应被告A的请求,原告徐某的原丈夫刘某为被告向某储金会借款7000元作保证担保,借期为二个月,月利率3%。因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刘某于2004年2月代被告偿还了储金会借款本息10000余元,被告则立具10000元借条给刘某,约定借款月息按3分计算,2005年5月20日归还4000元、2005年6月20日钱全部还清,如未归还按4分计算月息。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收未果。2006年刘某遇车祸亡故后,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又多次向被告催索,被告每次均承诺归还,但均又失约,至今未付分文。故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3%(原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的是按4分计算月息)计付利息。审理后认为,原告原丈夫刘某与被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订立的借条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应承担偿付借款和约定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出借人亡故,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承接债权后,有权要求被告清偿,现原告请求按约定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是对其正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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