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会事先通知原告。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5条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也就是说,在拍卖前要通知原告选择评估机构。此外,该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拍卖机构也是由原、被告协商并经审查确定。 综上,进行房产拍卖前必须要事先通知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应当参与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会事先通知原告。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5条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也就是说,在拍卖前要通知原告选择评估机构。此外,该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拍卖机构也是由原、被告协商并经审查确定。 综上,进行房产拍卖前必须要事先通知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应当参与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择。
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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