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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有了房产了,离婚财产孩子部分要交税吗?

姜** 安徽-合肥 财产分割咨询 2018.11.18 11:42:37 347人阅读

我现在要离婚了,在一起的时候还买了房产了,孩子小才上幼儿园了,那么离婚财产孩子部分要交税吗?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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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按照以上规定,很明显属于第2点,故此离婚协议在甲男反悔后不再成立。
其次是房子问题,房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分割或者判给一方主要看房子的所有权份额,也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占有房子的份额。这里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整个案例分2个时间点,即婚前和婚后。
1、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这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故关于婚前男方个人出资的8万元部分应当属于男方个人财产无疑。
2、婚后男方用个人工资还贷款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该房总价如果12万,其中8万属于男方,这部分是不能分割的,除非男方自己赠与;剩下还的部分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平均分割。换言之,女方想通过诉讼取得该房的所有权是不可能的。关于离婚房子分割的补充:1.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2.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3.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现在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保护女方的还贷部分财产的获得以及其他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这里最需要值得注意的就是男方可能出现转移财产的行为,比如说将房产证所有人登记成其父母。关于财产转移问题的补充:
1.首先要明确夫妻对财产处理法律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未经协商只能由个人处理,而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明白了这一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情感等因素。
一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双方最好不要像人们平时所做的那样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决不可掉以轻心。
2.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协议。这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为了使协议书具有更大的法律稳定性,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是律师见证。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3.进行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或者在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4.“先下手为强”。这也是一种办法,即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
当事人在防范财产转移问题上可以采取很多方式,比如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甚至对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这些方法可供借鉴,但要根本杜绝财产转移,关键是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附:离婚的理财之道(转载)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离婚中一些最严重的财务失策往往也是最常见的问题,究其根源,几乎都要怪规划不周。而且在充满怨恨的氛围中决定财产归属,很可能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经济后果。其实,离婚也有许多理财之道。
1.搞清楚要房子的代价。
所有财产一人一半吗?划分财产经常会引发激烈的争吵,夫妻双方争着要确保自己得到公平的一份。不过,公平不总意味着平分财产。
由于房地产一般在夫妻净资产中占最大比例,收入较少的配偶一方常常会极力争取得到房子———但房子是非流动资产,而且维护起来费用很高。对那些平时对家庭理财并不关心的配偶来说,要房子是特别危险的选择。
在不少情形下,最理智的选择是卖掉房子后双方分钱。但已经饱受离婚痛苦的配偶一般不愿再卖掉房子,尤其在有孩子的情况下。在你准备斗争到底拿到房子时,要考虑一下每月还住房贷款、交税、水电气费和维护费用等成本。“如果你放弃其他资产以换取房子,一定要确保自己能够负担其维护费用。”
考虑一下自己离婚后的经济状况以及你离婚得到的财产是否足以支撑这个家。支付每月的各种账单是否会让你头痛不已?更糟的情况是,得到房子是否意味着牺牲了其他财产的分配?在开始离婚谈判前考虑这些成本支出将使你避免在离婚后遇到一些经济问题。
2.为即将分手的配偶买人寿保险
“如果离婚那天你丈夫被车撞了怎么办?如果丈夫没有买人寿保险,那你就惨了。”
做好最坏的准备。如果没有细致的规划,最友好的离婚都可能导致经济上的灾难。理财师建议接受抚养费和子女生活费的一方为前配偶购买一份人寿保单,保险金额应足以支付赡养费和未来可预计的支出,如大学教育等。如果提供抚养费和生活费的配偶死亡,其人寿保险赔偿金将为孩子和你的生活提供保障。
为什么要你买,而不是由前配偶自己来买?因为如果你是保单所有者,你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就是你自己,你还可以确保保费如期支付,使保单不至于失效。
最好在离婚前就办妥保险的事情,这样就不会临时犯难。如果你的配偶不符合购买寿险的资格,财产分割协议应规定拨出一部分钱作为应急基金。

2018-11-18 11:4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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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3、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11-18 11:4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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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最新的文件是2016年36号文件,目前没有出2020年36号文件。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具体规定如下: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
第二项、
第四项、
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的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发票电子信息,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信息。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4)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3、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查验结果说明: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输入的发票代码有误、查询了系统尚未开通地区的发票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查验系统存在故障导致。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不同查验结果的展现如下: (1)不一致: (2)查无此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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