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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公司解雇了,请问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赔的?

陈** 山西-忻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8.11.15 16:19:31 304人阅读

你好!我合同的时间并没有到,但是突然公司通知我被解雇了,所以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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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你举的例题,如果单位以你所叙述的理由与A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个解除不是协商的范围,而且单位以过错为由开除A,这种情况下不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当然了有的单位人事不懂装懂为了所谓的严谨也会书面通知,但关键在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你说的理由就很牵强),那么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上述规定的计算方法为2008年1月1日后!
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则是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没有半年之说,不满一年的都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来算。
例题中的A现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周期是08年1月1日至10年5月1日,这个周期应该是两年零4个月,也就是相当于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因为是违法解除所以要在这里叫赔偿金了)
2、支付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2000年入职到07年底,相当于8个月的工资。

2018-11-15 16:3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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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3、如果单位违法辞退,需要按上面的标准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8-11-15 16:2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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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显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故,用工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3)、无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本质上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劳动范围或事业经营范围,用人单位或雇主随着劳动范围的扩大而获取收益,但同时也增加了提供劳务者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从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雇主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用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而工伤责任对于用工者来说,是无过错责任,故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5)、我方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作为用工者的管理方,管理存在重大失职,且在事故发生后并未主动报警、未主动联系急救中心,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致使我方错过最佳治疗时间,造成伤残,作为雇佣者,明显比提供劳务者具有减少损害的优势地位,却未完全履行管理者的善良注意人的义务,故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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