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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起诉丈夫赔偿我和孩子精神损失费吗?

ask****429 上海 人身侵权咨询 2018.11.14 16:09:14 340人阅读

请问律师我可以起诉丈夫赔偿我和孩子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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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709条

涉及到人身损伤,家暴等恶劣行为,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一起主张。不离婚只起诉这个的,不予支持。

2018-11-14 16:1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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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847750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1303条

可以起诉离婚。建议当面或者来电咨询。

2018-11-15 10:0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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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555049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广元 咨询解答:65567条

具体什么情况

2018-11-14 16:56:15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5775条

详细情况是什么呢

2018-11-14 16:47:10 回复
地区:山西-太原 咨询解答:39988条

如果你丈夫存在侵权行为,对你和孩子造成精神损失,是可以的。

2018-11-14 16:11:14 回复
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7698条

可以起诉离婚啊,如果有家暴等行为可同时主张赔偿

2018-11-14 17:3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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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男方“知错不改”,就要赔偿女方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本想以此约定来制约丈夫关先生的外遇行为,但在两人随后的离婚诉讼官司中,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依然与外遇交往的关先生赔偿巫女士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也是迄今为止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诉称,1993年自己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来,关先生有外遇。2004年4月,巫女士发现了关先生的不轨行为,关先生也承认了自己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2006年7月,夫妻俩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关先生一直与第三者同居。巫女士诉至,除了要求与关先生离婚、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要求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按照《婚内财产约定》,A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都应该属于巫女士。同时,依据该约定,关先生还应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关先生辩称,巫女士所出具的约定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巫女士处的存款可归巫女士所有,但不同意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判决准许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关先生补付女儿的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可以的。与他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提请精神损失费。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方先生与A在相识二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婚后不久A便与前男友同居,并将方先生诉至,要求离婚。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审结了此案。原告A称,原告与方先生于2004年相识,因方先生说其单位要提升一批领导,其中一个条件是要有北京户口或配偶有北京户口。在方先生的哀求和欺骗下,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没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有名无实的痛苦婚姻。被告方先生称,两人是有感情的,A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有第三者,只要A能回心转意,自己欢迎她回家。经审理认为,A与方先生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尤其是A与他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A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受到谴责。方先生虽不同意离婚,但因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没有必要再勉强维持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故判决准许A与方先生离婚,A给付方先生精神损失费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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