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
电话:(0851)5877+++ 5841+++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庆成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15985172688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07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庆成于2006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您好,针对您的借据诉讼期内不诉讼借据会不会失效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借款人在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借条永远是有效的,但超出诉讼时效的,提讼可能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借条应具备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以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名
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