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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诉讼离婚了,起诉离婚期间内一方借债是如何?

李* 陕西-西安 债务纠纷咨询 2018.11.13 02:53:27 363人阅读

我现在要离婚了,老公不同意的,实在是没有办法,还要起诉离婚了,之前有债务的,起诉离婚期间内一方借债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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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结婚后,经济收入就会混为一谈,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该如何处理该笔债权债务呢? 婚内债权债务能否成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对财务有明确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成立,即此种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可以要求清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此种情况下,婚内债权债务可否成立?有人认为:债权债务不能成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的收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内所谓借款,是很难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的。另一种说法认为:债权债务可以成立,婚姻关系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也实际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贷关系,这也实际上隐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此种规定是相当合理的,
首先,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而且新的婚姻法已经明确否认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从而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
其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夫妻之间可以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即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条时,已明确所借款项的财产所有权是对方,这一表示应是双方对该笔借款的所有权属进行约定的依据,否则就没有出具借条的必要和前提,。此外,借条既然是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它显然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认定为有效的是合理且合法的。

2018-11-13 02: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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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2018-11-13 02:5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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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
  电话:(0851)5877+++ 5841+++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庆成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15985172688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07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庆成于2006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您好,针对您的借据诉讼期内不诉讼借据会不会失效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借款人在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借条永远是有效的,但超出诉讼时效的,提讼可能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借条应具备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以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名
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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