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和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
2.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三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诉讼应当中止。破产重整期间申请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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