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某塑料产品,合同对货物的数量、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均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如乙公司未能按期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乙公司还需向甲公司另行支付货款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017年10月,甲公司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拖欠的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金额的3%计算)。对此,乙公司辩称,认可案件事实和拖欠的货款,认可违约金,但对甲公司提出的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认可。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要回答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和违约金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必须明确这两者的基本性质:
1
利息损失的法律性质
利息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义,有可能是收益,也有可能是损失。我们认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因买受人逾期付款而使出卖人遭受了利息损失,进而产生的买受人逾期付款利息的给付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即赔偿损失,原因在于:在一般的法律关系中,利息的给付并非合同目的,也不是履行合同本身(借款合同除外),而是在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利息的给付就是对这种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救济手段,以恢复或补偿受损害的合同关系,因此利息给付实际为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具体来说,在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以承担其违约责任;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仍然是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由此可知,在非借款法律关系中,利息给付就是损害赔偿的内容,利息损失就是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
2
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可知,违约金一般被认为是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即不管守约方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只要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违约方就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要件,但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性质的认定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当事人可以“造成的损失”为依据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因此最终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事实上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所以违约金的基本性质实际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其与一般的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和功能上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违约金数额是事先约定的,而一般的损害赔偿金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再计算出来的,所以违约金的适用可以节省损害赔偿计算上的麻烦。
3
利息损失与违约金的关系
基于违约金与一般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的相当性,所以其与同样属于损害赔偿范畴的利息损失赔偿的性质和功能也是一样的,都具有补偿性,因此我们认为违约金与利息损失这性质和功能都相同的两者一般不宜同时适用。同时又基于违约金适用上的方便性,根据合同法约定优先的原则,可以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的,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而利息损失等作为守约方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将其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大小的标准,但不应简单地叠加使用,这也符合民法“损失填补”的原则。
Tips
综上所述,本案中,甲公司所主张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均是基于乙公司逾期付款这同一违约行为,其所主张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如前所述均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两者性质和功能相同,都具补偿性,所以不应当并存。具体到本案的处理,由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甲公司在追究乙公司逾期付款的责任时应当优先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但如果甲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金额3%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即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具体金额可考虑增加至因乙公司逾期付款而对甲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但不应在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同时又要求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018-11-04 09:06:49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但不得总计超过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11-04 09:03:49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可以同时主张的。应当支持违约金条款。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仅在违约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两者可以同时适用。而且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失公平合理。
2020-12-17 09:37: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