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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雇佣员工的过程中,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胡** 云南-临沧 商业秘密咨询 2018.11.03 07:07:13 339人阅读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要求员工保守公司秘密?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在那条法律中对此进行了约定?如果不遵守是否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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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二部分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018-11-03 07:2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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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前者如产品配方及其他专有技术,后者指客户情况、购销渠道等。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里的“保密措施”应作广泛理解,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讲明某项信息对本单位有价值,劳动者不能泄露,其也属于保密措施的一种。

2018-11-03 07:09: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可否约定问题解答如下,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按照《劳动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不是《劳动法》中的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商业秘密依法有限保护原则(或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尽管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并无专项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约定内容、保护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依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保护商业秘密条款。
3、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劳动者因此而获得了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如果企业没有约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则该条款即成为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可变更条款,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该条款可能会被仲裁和撤销或变更。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验,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2、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各类人员(乙方)的保密义务。
3、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所确认的商业秘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泄漏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但不宜采取无依据的“漫天要价”的方式,正如上期所举案例中的“某服装公司要100万元的做法”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仲裁和的支持,从而对企业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大大弱化了条款的严肃性。
5、凡约定“竞业禁止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金”否则该条款就会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您好,针对您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可否约定问题解答如下,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按照《劳动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不是《劳动法》中的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商业秘密依法有限保护原则(或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尽管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并无专项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约定内容、保护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依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保护商业秘密条款。
3、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劳动者因此而获得了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如果企业没有约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则该条款即成为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可变更条款,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该条款可能会被仲裁和撤销或变更。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验,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2、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各类人员(乙方)的保密义务。
3、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所确认的商业秘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泄漏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但不宜采取无依据的“漫天要价”的方式,正如上期所举案例中的“某服装公司要100万元的做法”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仲裁和的支持,从而对企业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大大弱化了条款的严肃性。
5、凡约定“竞业禁止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金”否则该条款就会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按照《劳动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不是《劳动法》中的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商业秘密依法有限保护原则(或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尽管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并无专项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约定内容、保护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依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保护商业秘密条款。 3、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劳动者因此而获得了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如果企业没有约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则该条款即成为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可变更条款,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该条款可能会被仲裁和撤销或变更。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验,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2、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各类人员(乙方)的保密义务。 3、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所确认的商业秘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泄漏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但不宜采取无依据的“漫天要价”的方式,正如上期所举案例中的“某服装公司要100万元的做法”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仲裁和的支持,从而对企业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大大弱化了条款的严肃性。 5、凡约定“竞业禁止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金”否则该条款就会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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