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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赔偿需要哪些证据呢,如果在没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会接受审理呢?

青* 广东-东莞 其他咨询 2011.05.28 00:04:39 781人阅读

各位律师
某装饰公司从某厂接下一墙面批白灰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由黄某以点工的形式每人每日的单价计酬(工程所需材料由该装饰公司负责,黄某只负责施工并不包料)。后黄某再叫来两人一起做,计酬形式同黄某一样,但所有的酬劳均与黄某结算,后黄某自己再分发给另两人,至于如何分发该装饰公司并不干涉。该装饰公司与黄某及其它两人并未签订任何形式上的文字协议或合同。进某厂作业时只是签了该公司负责人的名字而黄某及其它两人并未签名。
在此次作业中,黄某叫来的其中一人由于不小心从人字梯上跌落下来致使头部受伤,该装饰公司工地负责人急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在医院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陪护人的伙食费。并自愿承担出院后的营养费。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工人还可以向厂方主张赔偿吗?主张赔偿需要哪些证据呢?
如果在没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会接受审理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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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8 05:44:3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主张,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用何种方式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呢,有以下几种方式: 债权人口头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整个过程需要录音录像以及人证加以证明。 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主张权利的文书,要求债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是能够用其他方式证明权利文书到达债务人。 债权人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 向债务人的代理人、担保人或者财产管理人主张;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债务人住所地省级影响力大的媒体刊登权利主张公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委托人能不能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基本案情
11月8日,原告永年某担保中心(委托人)与永年某银行(受托人)、被告(借款人)三方签订了一份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永年某银行接受某担保中心的委托,向赵某的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8%,按月结息,委托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为购进商品。合同约定,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讼。
11月15日,抵押权人某担保公司与赵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赵某公司为确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愿意以其自有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作价175万元,实际抵押额为17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的情形为: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11月21日,原、被告就双方签订的上述抵押合同向永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其中记载的抵押物为高级电动按摩沙发,数量为150台,抵押物总价值175万元,被担保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数额1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费用。
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00万元。被告借款后,共计给付原告借款利息12079
6.31元,截至6月11日,尚欠借款100万元、利息33920
3.6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永年。
判决
永年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资金100万元,委托永年某银行发放给被告使用,三方分别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及借款人签订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对此合同均无异议,三方之间建立起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直接向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收取利息、监督借款的使用,并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结合原告提交的永年某银行进账单,能够确认原告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已向被告履行交付借款100万元的义务,本案借贷事实清楚,无须贷款受托人永年某银行参加诉讼。
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系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原、被告签订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8%,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问题。原告为确保上述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与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共同到永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明确约定了抵押物为被告所有的150台高级电动按摩沙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因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及给付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永年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公司偿还原告永年某担保中心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原告某担保中心对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公司所抵押的150台高级电动按摩沙发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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