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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我就不再享受工伤待遇,6、如果单位这种规定不合理,我应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楚* 天津 劳动争议咨询 2007.02.28 11:57:03 1398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于2001年在一次工作中不慎摔伤了头部与颈部,当时被本厂自己内部按工伤处理,2005年总厂规定各厂内部认定工伤的一律到当地劳动伤残鉴定局重新鉴定。于是我在2006年一月份拿到了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颁发的“十级伤残证”。今年初经查我确实由于颈椎摔伤部位引起头晕呕吐而住院治疗,后诊断为颈性眩晕和颈椎病。单位告诉我,我可以在伤残证下来的两年内治疗享受工伤待遇,超过两年后再治疗必须到当地劳动伤残鉴定局重新鉴定,否则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指的是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



1、我这种工伤是否需要每经过两年重新鉴定一次?



2、我这个等级的伤残规定的这种治疗期是否合理?



3、如果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感觉到不适而进行治疗,是否我从此就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4、如果需要每过两年鉴定一次,是由单位组织去鉴定还是由我个人去鉴定委员会鉴定?



5、如需重新鉴定,我应在超过规定的治疗期后多长时间内进行鉴定?我没能在需重新鉴定的鉴定期内进行重新鉴定,是否我就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6、如果单位这种规定不合理,我应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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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株洲 咨询解答:27956条

所述问题多为门外话,关键一点是需鉴定你目前的后果是否为当时的工伤所致,如是,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7-02-28 22:08:0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问:我是一企业员工,今年46岁,5年前妻子因车祸去世。我们同车间的女工
小梅被前夫抛弃后一直艰难地带着孩子单独生活。在共同劳动中,我们产生了感情 ,现已领取了,准备于下月结婚。由于我们俩都有孩子,为增进孩子们的了解,培养感情,我们准备作个短期旅游,但在向企业劳资部门申请婚假时,却遇到了麻烦,劳资部门答复说:我与小梅均休过婚假,现在是,就不能享受婚假。如要请假,则要以事假扣相应的工资待遇。我们也不知道他们的答复有没有法律依据。请问,再婚能否享受婚假待遇?
答:你所在企业劳资部门的答复初看似乎有道理,但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该答复是错误的。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 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根据《、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享受婚假三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有这样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 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你与小梅虽是再婚,但仍应与初婚者一样,享受婚假待遇。
同时,劳资部门在答复中关于再婚请婚假扣发相应的待遇的说法也是违反规定 的。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再婚者享有婚假待遇的规定是明确的,望你与企业劳资部门进 行协商,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你的婚假。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自治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7、三十三条、三十六条。难以安排工作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2,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再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之间结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多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以上就是对2018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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