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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遇到一个难题我不知道,所以想问一下公诉转自诉案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

张* 上海-嘉定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18.10.18 21:02:52 1739人阅读

我最近因为一些事情,然后必须要和我一个朋友打官司,但是遇到一个难题我不知道,所以想问一下公诉自诉案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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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而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很显然,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在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以对公诉权的否定而使自诉得以产生。立法如此规定同样也是为了避免公诉与自诉的冲突,突出这类案件公诉优先的本质特点。至于被害人不经申诉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然不受这一申诉程序条件的限制。

2018-10-18 21:1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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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诉转自诉案件在追诉机制上实行公诉、自诉二元制,公诉与自诉的关系是公诉优先,自诉补救。因此明确公诉转自诉的条件就成为衔接好公诉、自诉程序转换的关键。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主要有二:
(1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程序性条件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类案件因由公诉转化而来,自诉权实际上是被害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性手段,因该案件已经公诉程序处理,并且公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成为公诉转自诉案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条件。由于刑诉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 公检法三机关对于不立案的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因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书,以证明公诉程序已经终止,否则此类案件就不能转化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此类案件的转化在程序条件上如此要求,主要是从案件本身的公诉性质,公诉优先、自诉补救的追诉机制,以及任意扩大案件范围将混淆公诉、自诉程序,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惩罚犯罪等方面考虑的。
并且在程序上如此要求,也不会限制或削弱被害人“告状权”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被害人除了享有自诉补救权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不能立案,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或者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一方面由于被害人依法选择了或寄希望于以公诉程序追诉犯罪,但同时又因为是否能够引起公诉程序又处于一种不能确定的状态,因而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自诉权能否行使当然也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因为,人民检察院如果接受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从而没有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案件仍然属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被害人的自诉权就能够依法行使,即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

2018-10-18 21:03:52 回复

你好,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应满足以下条件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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