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昆明法律咨询 > 昆明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 : 1、甲公司的债权是否应当提前追偿, 2、乙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 1、甲公司的债权是否应当提前追偿, 2、乙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ask****042 云南-昆明 债务纠纷咨询 2018.10.18 20:44:44 7680人阅读

甲乙丙三个公司准备吸收合并成立丁公司。甲公司有200万元未到期债权,乙公司有500万元到期债务,丙对甲公司的子公司戊公司持有30%的股份。请问: 1、甲公司的债权是否应当提前追偿? 2、乙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3、丙公司对戊公司的股份应如何处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昆明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昆明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1528713391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5016条

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都是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通知债权人新的债权主体,但是并不能当然的提前追偿,债务也由新公司承担,股份的持股人也需要变更成为新公司,所有的这些都要在合并协议里面写清楚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执行,后续事宜可电话或来所咨询

2018-10-19 00:08:51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乙公司可以将货物提存。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
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第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地不予受领。第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变更住所,在合理期间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物权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是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020-11-27 20:07:09 回复
咨询我
1998772465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75523条

自己网络上搜索一下答案。

2018-10-20 18:34:34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在买房或卖房、租房等时候都需要找房屋中介,由房地产中介提供的房子才能让人们安心,交易过程中也不担心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找中介也不是免费,需要收取一定的房屋中介费。那么二手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收取一般由哪方承担?
中介费一般是两种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或按照交易时间节点分段收取。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费一般由卖方、买方共同承担,当然也有由卖方足额承担的情形,关于中介费的由谁来承担,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各方达成一致的合意即可。
中介收费标准如下(:
1、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具体标准根据专业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确定。
2、价格评估费: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3、房地产经纪费: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在买房或卖房、租房等时候都需要找房屋中介,由房地产中介提供的房子才能让人们安心,交易过程中也不担心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找中介也不是免费,需要收取一定的房屋中介费。那么二手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收取一般由哪方承担?
中介费一般是两种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或按照交易时间节点分段收取。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费一般由卖方、买方共同承担,当然也有由卖方足额承担的情形,关于中介费的由谁来承担,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各方达成一致的合意即可。
中介收费标准如下(:
1、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具体标准根据专业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确定。
2、价格评估费: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3、房地产经纪费: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一个属于可撤销合同,但损害国家利益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第二个无效,属于
第三种情况。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