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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上午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上述问题的判定,要参照是否共同签字或追认/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
个人理解:在另一方未曾共同签字或追认的情况下,婚后夫妻一方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或配偶名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将贷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房屋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包括但不限于成年子女、小家庭以外成员)等,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给“小三”买房的那种,就省省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重要解释(摘自新华网、法制日报相关报道)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大额借钱给已婚方 最好留下其配偶知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参考八大类家庭消费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为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负债务默认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这概念,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需债权人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2018-10-18 12:31: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