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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我的朋友提出了离婚,我的朋友怀疑他是想要问的方法来逃避债务,请问离婚债权债务承担是谁?

席** 甘肃-庆阳 债务纠纷咨询 2018.10.18 03:15:51 444人阅读

我朋友的丈夫在外面创业,欠了很多的债,已经无法偿还。你和我的朋友提出了离婚,我的朋友怀疑他是想要问的方法来逃避债务,请问离婚债权债务承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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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2018-10-18 03:2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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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所欠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2018-10-18 03:16:51 回复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准备相关材料到法院进行起诉维权。


1.注意行使申诉权。《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规定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因此,从程序上看,破产案件审理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有了新的规定。该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做出裁定”。所以,如果认为破产企业不够破产条件,或者搞假破产,有逃废债务现象,或者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则我们首先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说明不应宣告破产。即使受理案件的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我们应在10日内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来纠正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宣告企业破产裁定。
2.注意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保全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即是撤销权。在破产案件中要注意行使这一权利。对于破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依法予以撤销: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压价出售财产;
(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4)放弃债权;
(5)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
3.及时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应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要注意:债权申报的时间:
(1)我国《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破产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2)如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依法行使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设置了担保权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就担保标的物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术语,而是使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对该担保物应优先受偿。
5.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注意其破产是否经过有关的批准程序。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1996]492号)中第8条规定:内贸、外贸企业确需破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牵头,充分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经省内贸、外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等审核,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债务人方可依法申请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发布的《紧急通知》中又明确规定:“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严格按照国经贸[1996]492号文件的批准程序规定,从严把握,审慎受理”。因此,内贸、外贸企业如果不按上述程序申请破产的,银行可以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您好,对于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资产,债权人追债的方式为:一,及时行使诉讼权利,适时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债务人失去信誉赖账不还时,债权人就应该提高防范意识,将企图赖账的债务人送上审判台。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手段加以固定,防止其借机转移财产。若一味地依顺债务人,那么就有可能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留出了机会,再向法庭时,债务人已没有财产可被执行,到头来后悔的只能是债权人。  二,跟踪债务人财产,积极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这主要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所有财产留给对方,而债务人无力还账时,可以向人民提讼,确认离婚协议处理财产的行为无效,从而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三,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作为债务人的被执行人,在借款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可以通过开庭予以查明,如果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论其是否离婚,也不论财产在谁的名下,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去执行,可以有效地避免逃避债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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