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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怎样才能在离婚时不让对方分的财产的?

袁* 山东-潍坊 财产分割咨询 2018.10.17 20:49:15 5843人阅读

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前就喜欢吵架要离婚分割财产,我想问问怎样才能在离婚时不让对方分的财产的,,碰到并解决过类似问题的朋友帮下我,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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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父母帮夫妻双方买房,如果婚前没说明,属赠予双方,如果婚前说明是给儿子买的,属儿子。
婚前是男方购买的财产,为男方所有。
你无必要转移财产,结婚才一个月左右,最多婚后就出了一次工资,算是双方的财产,之前的财产还是个人所有的。
女方当然有权利查询男方的财产,你也有权利查询对方的财产,权利是平等的。
协议离婚,一般到民政局,结婚登记的对面,把离婚协议附上。

2018-10-17 20:5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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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持结婚证、本人身份证在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
2、离婚协议要对财产分割写清楚,不平分财产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干涉。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3、一般来讲,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必须的。不平分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婚前财产有约定按照约定;而是离婚时协议明确不平分;三是婚前个人财产。同时,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4、女方可以通过代理律师查询男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5、至于这部分财产,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的分几种情况: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共同使用而成为共同财产,仍为个人财产;其他物品包括父母购买的,看之前是否明确是赠与双方,如果没有明确,视为仅仅是对男方的赠与。
6、该房产仍为男方父母所有。
7、其实大可不必出此下策。前述已经说明,哪些是共同的哪些是个人的。退一步讲,如果隐匿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方部分或少分财产的。时效是在两年内。

2018-10-17 20:5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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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自愿离婚协议书反悔的,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当事人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时发生纠纷或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均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离婚时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可在发现以下情况的两年内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020-11-27 19:45:2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为损害他人利益、国家利益为目的,法律上都不合法。 2、正常合法转移如:遗产继承、赠与、经济往来等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合理的市场价格,依法转让。如果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同财产,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无效。以离婚财产如何转移;为例: 1、当事人双方发生离婚诉讼一方感觉到对方有转移的动机的,可向申请财产保全。 2、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3、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的,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诉后财产保全后怎样处理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讼的等。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二、上诉期间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上确实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原法律只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审、二审或再审等各个阶段具体实施财产保全的。 问题自然就来了,也就是本案所遇到的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并于2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就本案而言,现在案件已经在二审审查过程中,那么当事人一方提出财产保全,应当是由二审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至于具体实施的则是由二审依职权确定。 三、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1、《民诉法》规定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诉法》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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