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一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据案子的实际状况,以出具体谅书为条件,经过洽谈商洽,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则,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补偿问题达到调停、宽和协议的,补偿规模、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则的约束。此时,被告人或许其家族,为了争夺从轻判罚,而取得体谅是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的裁夺情节。作为律师,能够捉住被告人及家族的这个心思,为受害人争夺更大的利益。这也是法律所认可的。这个路子还有一个优点是,受害人提起诉讼,不用交纳高额的诉讼费用。
避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独自提出民事诉讼。已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了侵权职责法规则的很多项目的补偿,那么,作为受害人,能够独自提出民事诉讼来维权。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法院适用的是侵权职责法和最高法院的人身危害补偿的司法解释。这样,能够较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一起,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照样能够以出具体谅书为条件,调停处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就规则了,被害人或许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进行调停,或许依据物质丢失状况作出判定。
2018-10-17 01:08: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