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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跟单位正常辞职了,可是单位要扣的工资,他想了一下关于克扣员工半月工资该怎么办?

陈* 重庆-奉节县 工资福利咨询 2018.10.16 17:29:35 304人阅读

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因为单位不给他交保险,他跟单位正常辞职了,可是单位要扣的工资,他想了一下关于克扣员工半月工资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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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保障员工权利的基本法律,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以此为基础。在留住员工或公司人才方面可以采取基本工资与绩效相结合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发放,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部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绩效制度,对绩效部分公司可以提取一部分待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时间不宜太长)全额发放给员工,因为公司制度是公司民主程序决定的,只要制作程序合法,则员工和公司都有义务遵守。

2018-10-16 17:3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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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如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试用期且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所以公司扣除员工半个月工资的做法没有合法依据。

二,假如员工与公司没有约定试用期,则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上述公司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018-10-16 17:3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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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离职后克扣工资正常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按出勤结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口头投诉,也可以书面投诉,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有效途径,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提交仲裁委查验。
由于一些省市未经劳动监察限期支付不支持赔偿金,建议先向劳动监察投诉,限期内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
4、诉讼解决。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后启动的程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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