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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不回家,后来听说是在外面借钱,现在我想知道的是对于夫妻之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债务需要偿还吗?

贺* 浙江-绍兴 债务纠纷咨询 2018.10.15 23:35:01 339人阅读

我丈夫最近在外面不知道干什么,经常不回家,后来听说是在外面借钱,现在我想知道的是对于夫妻之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债务需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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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
(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情人消费的。
(7)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2018-10-15 23:4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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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中,应属于其个人债务。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夫妻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8-10-15 23: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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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般是要承担的,但如果为用户夫妻共同生活,可以主张是他的个人债务,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

一般情况下属于共同债务,但有一种例外,即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出借人知道这个约定,则属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债务。

你好,如果对方该债务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另一方可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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