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审批 涉及特种行业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医院、学校、建筑施工、运输、印刷、环保等),其中涉及到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审批项目以国家发改委、国家商务部2002年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准。 具体事项请到大厅总服务台或商务局、发改委窗口问询。 无前置审批,则直接办理下一步。 外资办理营业执照申领批准证书和注册登记须知 申请人在呈报文件前须向开发区管委会通报拟建企业的基本情况,管委会对该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是否属于许可证产品、配额产品、对环境是否有污染和项目外部条件是否具备等情况审议后予以答复。
⒈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⒉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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