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公司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规则,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子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子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的限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公司,能够由公司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公司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规则,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子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子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的限定。但是,在处罚条款中,违法主体变成了经营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背本法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注销许可证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标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等。 每个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食品及原料采购人员在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仓库保管人员应当首先检查有无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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