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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女工人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工人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第一、单胎顺产者,予以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碎增加15天吸打胎、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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