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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了一个子公司,但是他学习不怎么好?

贺** 新疆-博尔塔拉 咨询 2018.10.12 18:46:22 400人阅读

我的朋友家里非常有钱,给他了一个子公司,但是他学习不怎么好,有很多事情都不是很明白,就想问问大家2018年逃税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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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准则
1、纳税人采取欺骗、掩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请或者不申请,逃避交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交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交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交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掩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有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请做法是在有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请通常也是有意的做法,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大意而无纳税申请,隶属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做法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通常是有意。
3、犯罪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做法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掩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请或者不申请,逃避交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掩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做法。
三、偷税罪的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读 《刑法》第201条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的最大亮点就是设立了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情形,目的在于鼓励涉嫌逃税的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予以纳税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由于刑法的修订,使得逃税罪犯罪构成要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将决定可否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移交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追诉。 此次修改对于打击逃税犯罪,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现在就修正案(七)相关条文的立法背景、条文的主要内容作进一步介绍。
四、偷税罪修改内容的新旧对比   吸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同时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而代之以“逃避交纳税款”。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纳税人采取欺骗、掩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请或者不申请”,以适应实践中逃避交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修正案把逃税做法主要概括为两类: 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掩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请”,对这一类做法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差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准许而私行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逾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置等;在账簿上数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二类做法是“不申请”,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请的做法。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一类复杂一些。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解决纳税登记,或者已经解决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请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请而拒不申请的做法等。   
3.修正案对逃避交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准则,以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准则没再作限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分别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分别,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限定,交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实上情况作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更为合适。   
4.对逃税罪的初犯限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特别条款。根据修正案的限定,对逃避交纳税款达到限定的数额、比例准则,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需要以下三个先决要求可不予追究刑事职责: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交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这里有必要对第三个要求内容的含义作一些特别的解释。修正案限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职责。  
5.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准则不免除刑事职责的情形也作了限定。第四款中“五年内曾因逃避交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做法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置的立法思想。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并不是指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到第三次逃税该受到行政处罚时,就应当定罪,无须再达到构成逃税罪数额、比例准则的要求。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本条第四款不追究刑事职责的特别条款是针对达到第一款限定的逃税数额、比例准则的逃税人而言的。因此,因逃避交纳税款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符合第一款限定的数额、比例准则,才能追究刑事职责。

2018-10-12 18:5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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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018-10-12 18:47:22 回复

交警暂扣车辆、扣押证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交警扣车扣证是有原因的,如:因交通事故需要调查、勘查、检验、鉴定而扣车,因机动车存在无牌无证、证件存在伪造变造、驾驶人员违规违章、车辆存在改装拼装等等,都可以成为扣车扣证的原因。且不同的原因交警最终处理的方式也会不一样。当然扣车也是有法定期限的,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期限是73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勘查、鉴定、检验不得超过65天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陪训机构这么做不对!即不合理又不合法!可按总课程多少节课,平均一节课多少钱,扣去课本资料费和两节课的钱,其余的应该退回!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怎么找回这12分,拿回驾驶证。
一、驾照扣满12分只需从新学习交规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也就是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你需要在十五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申请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如果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那你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申请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
3.申请人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三、被扣12分或者24分应该参加哪些考试?
1.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被两次记满12分的话,其驾驶人除了需要考科目一以外,还要参加科目三的考试,也就是驾驶人通常所说的“路考”。
四、你需要注意这些时间。
1.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
2.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在二十日内预约科目一的考试;
3.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在十日内预约科目三的考试。
五、要花你多少钱呢
1.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
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1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1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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