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只能在侦查或审查起诉期间申请,就是刑事拘留或逮捕之后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同不同意要看办案单位。取保候审只适用那些罪行较轻、有悔罪态度、取保候审不会逃跑、干扰证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办案单位认为你不符合上述条件,都不会同意取保候审了。
权利人基于非买卖行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企业破产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释[2013]2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对于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取回权的处理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占用、使用他人的财产,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权利人依法要求取回财产,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
(二)特别规定
1.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的财产,管理人不得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权利人行使取回权。
2.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
3.债务人对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久存必严重贬损的财产及时变现,有关权利人应当就该变现款行使取回权。
(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
1.债务人占有他人的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以上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违法转让属于他人财产的行为,多发生在自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管理人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前这一时间段。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实践中自指定管理人到管理人实施接管债务人财产进而有效控制债务人财产往往有一个过程。这期间及以前一段时间,有些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急于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套现,以致有意或无意违法转让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应立即通知债务人不得处置其占有的任何资产,或者立即对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以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至于因管理人职务行为导致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破产程序中一般不会发生,因为:
(1)管理人处置财产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表决之后,此时债务人财产经清查盘点,产权应已明确;
(2)《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重整、和解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提出,之后提出应承担相应费用。以上两点,一般能保证不会出现因管理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财产被非法转让的情况。
2.债务人违法转让他人财产,受让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第三人已支付的对价而产生的债务,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四)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处理
1.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可对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行使取回权。
2.债务人占用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交付给债务人但不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权利人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并毁损、灭失的,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所获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应当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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