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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返还义务缩小。债务人应返还的标的物有孳息产生的,债务人有依照一定经济方法,注意收取孳息,并交付于债权人的义务。例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但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仅须返还已收取的孳息。这意味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人应免除收取孳息的义务。
2018-09-25 22:1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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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自债务人提出履行时起,负迟延责任。受领迟延产生以下效果:
1.债务人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仍可随时请求履行,储备人仍府当继续履行。
2.债务人减轻责任
(1)注意义务减轻。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责任。亦即,仅须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无须处理与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018-09-25 22:1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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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但债务人的责任则因此减轻。
(
1)在受领迟延期间,债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债务人仅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责任。如毁损灭失的原因为不可抗力、事变或债务人的轻过失,债务人不负责任。
(
2)债务人对金钱之债无须支付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
(
3)在标的物有孳息时,债务人只须就自己已取得者向债权人返还,未收取或其减少、灭失时,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
4)债务人得请求债权人补偿其履行或保管标的物的费用。
(
5)债务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存债的标的物,消灭自己的履行义务。另外,如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权人有受领义务的,债务人还有权请求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020-11-18 19:57: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