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发生时段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其他阻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之所以规定在最后6个月内,是因为这些法定事由的发生在事实上会导致权利义务的行使无法进行,必须给予权利人中止诉讼时效的救济。只规定在最后6个月内,而不往前延伸,是因为如果在之前发生这样的法定事由,有如此多的时间已经够他们解决问题了,重新确定代理人或者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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