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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
2、中止有关被申请财产的执行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
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
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成员、指定清算组负责人、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定期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的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
2018-09-25 10:42: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