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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婚前同居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我和男朋友现在还没有结婚的但已经同居了?

李* 青海-海东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9.24 19:50:25 418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区别!是这样的,我和男朋友现在还没有结婚的但已经同居了,这应该不违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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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的说,非法同居是指年龄未达到成婚的人群!婚前同居是指达到已婚年龄没,而受其他因素不能结婚的恋爱对象!这样,双方自愿的情况!主要是在年龄上的区别.新婚姻发出来的时候就设为不是违法事件

2018-09-24 20:0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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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非法同居和婚前同居不是一个概念。确切的说,非法同居是指年龄未达到成婚的人群!婚前同居是指达到已婚年龄没,而受其他因素不能结婚的恋爱对象!这样,双方自愿的情况!主要是在年龄上的区别.
即男女双方在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双方是以可能的结婚为目标,类似“试婚”概念。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不称为婚前同居,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了之后,之前的同居行为可称为婚前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双方是以可能的结婚为目标,类似“试婚”概念。但这个概念比“同居”、“未婚同居”、“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等概念更温和、更中性,因此比较受同居者,尤其是承担较多道德压力的女方欢迎。

2018-09-24 19:52:2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还是有区别的 ,未婚同居婚姻状态肯定是未婚 ,非婚同居 有可能是双方都已婚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联系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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