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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钱就把车抵押给我,以上不兑现承诺,他本人同意借款人去法院起诉,请问我现在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ask****698 安徽-马鞍山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9.24 15:57:05 539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借条的问题,别人今年1月份在我这借的钱,借条上明确规定今年9月22日如期归还,但到现在拒绝还钱,中间要钱还把我拉黑,借条上注明他名下有辆大货车,不还钱就把车抵押给我,以上不兑现承诺,他本人同意借款人去法院起诉,请问我现在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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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注意将证据保存好

2018-09-24 15:58:06 回复
地区:安徽-马鞍山 咨询解答:3939条

可以

2018-09-24 19:25:00 回复
地区:安徽-阜阳 咨询解答:750条

可以

2018-09-24 21:14:32 回复
地区:安徽-芜湖 咨询解答:746条

可以去法院起诉

2018-09-24 15:58:23 回复

(一)借条要具备的基本要素,如下:写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借条 抵押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要明确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时,出借人务必问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走私、诈骗、赌博、买卖毒品或者贩卖人口等等,就应当断然拒绝。否则,如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将不受法律保护。(二)借条利息的约定:写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三)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写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盖章时要各方当事人均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借款人为公民个人的,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借款人为法人的,所盖公章的文字字样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样一致,而且公章应为该法人最高效力的公章,而非“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章”等部门小章,以防发生纠纷后法人对该公章的效力不予认可。借款经手人为法人代表时,则须明确借款债务人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还是其所代表的法人。如果法人代表明确为法人借款,但以自己是法人代表,无需加盖法人公章为由而表示不愿或不便加盖法人公章时,那么出借人应坚持要求其写明债务承担者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而非其所代表的法人。


一、买卖不破租赁善意购买会受到保护吗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善意购买会受到保护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应当遵守的,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样如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通常认为,在一个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给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卖了,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不可以破坏这个合同租赁关系。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这里规定的规则是:
  1、承认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2、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两个例外:一是租赁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买到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实际占有,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影响。
  3、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订立时就约定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约束的,即约定只要卖房就解除租赁合同的,那等于约定了一个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然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约束。
   
二、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6、民通意见第119条、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汽车抵押借条最好可以写成合同类型: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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