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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哥们他脑子一热,犯了点事,所以我哥们他想让我帮他问一下监视居住之后怎么办?

杨** 山西-临汾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9.24 12:58:38 522人阅读

你好,我哥们他被监视居住了,因为我哥们他脑子一热,犯了点事,所以我哥们他想让我帮他问一下监视居住之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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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监视居住一般意味着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

2018-09-24 13:1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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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刑事拘留最长是一个月,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为一年,对于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为半年,每个强制措施只能用一次。
如果取保候审,然后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还没有侦查出犯罪的事实,依法就要进行撤案,监视居住结束后,撤案同步进行,公安机关很快会通知你。

2018-09-24 12:59:38 回复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六机关 实施规定,》第33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quot;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quot;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意见】
您好,关于公开他人的聊天记录到网络上是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私隐权,具体需要看看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 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私隐定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如果所公开的内容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私密信息就可能侵犯其隐私权,个人建议立马删除所公开的内容以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害。积极与当事人协调。
【法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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