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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想要了解一下公务员工伤医疗费赔偿?

吕*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9.24 03:14:41 443人阅读

我朋友前段时间刚到事业单位工作,因为是刚去的,有很多地方都不明白,现在想要了解一下公务员工伤医疗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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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了工伤是有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认定,期间公司按病假处理。医疗期满员工治疗尚未结束,单位此前时候通知您上班没有,单位解除可能有问题。

2018-09-24 03:2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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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要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2018-09-24 03:16:4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医务人员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中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医务人员”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具体而言,以下三类人员可以认定为医务人员:
第一类是依法取得职业医师、职业助理医师或者职业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以及从事放射、检验、病理、口腔、营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是虽未取得职业医师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但依照法律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其他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并拥有合法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以及医科院校的实习生;
第三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比如医院的救护车司机。  当然,
第一类人员与
第二类人员只有在从事与其职责相应的诊疗护理事务中才能算是医务人员。如果相关人员的医疗行为严重超越了其职责许可的范围,比如,没有医生资格的护士给病人开错药导致医疗事故、心血管专家擅自给病人做外科手术造成患者死伤的,均应成立处罚更重的非法行医罪。第三类人员虽不直接从事医务活动,但其在配合第一、二类人员实施诊疗护理的过程中,也负有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定职责,基于医疗行为的群体性特征,第三类人员也应视为医务人员。有观点否认第三类人员可以成为医务人员,认为如果第三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医疗事故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基本相同,但定医疗事故罪更符合其客观表现形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ttttt

鉴于医改起步初期,职工个人帐户积累较少.3%记入。待职工个人帐户积累平均值达到一定数额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进行调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不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其记入标准如下:

1)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工资1%记入;

2)满45周岁及退休以前的按缴费工资2%记入;

3)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按缴费工资2,适当补助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规定的公务员门诊费用。
(一)医疗补助经费筹集标准纳入本范围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市财政负担、医疗补助经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1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2、纳入本范围的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不同年龄,余下的部分

鉴于医改起步初期,职工个人帐户积累较少.3%记入。待职工个人帐户积累平均值达到一定数额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进行调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不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其记入标准如下:

1)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工资1%记入;

2)满45周岁及退休以前的按缴费工资2%记入;

3)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按缴费工资2,适当补助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规定的公务员门诊费用。
(一)医疗补助经费筹集标准纳入本范围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市财政负担、医疗补助经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1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2、纳入本范围的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不同年龄,余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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