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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朋友他姐姐前不久打官司离婚,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对方,他想问一下对于探视权的特点有哪些的,谢谢?

田** 山西-运城 子女抚养咨询 2018.09.24 00:00:44 1937人阅读

你好,认识的朋友他姐姐前不久打官司离婚,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对方,他想问一下对于探视权的特点有哪些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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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视权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无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应为对方提供探视的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止、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二、探视权是父亲或母亲在离婚后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父母子女之间存在一种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发生变化的血缘之情,因此离婚后出现的探视权
  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是亲权的派生权利,还是一种基本人权,所以才会在法律上加以规定。离婚后未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可以继续教育孩子,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三、探视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探视权的出现是以离婚了夫妻二人不能共同生活为前提的。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一起居住、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还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但是为了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因此才产生了行使探视权的必要。
  
四、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是行使探视权的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则探视权的行使则可以中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探视权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必须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2018-09-24 00:0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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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三)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2018-09-24 00:0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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