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意见分歧点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即能否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人民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综合本案案情,应当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判决联通公司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判决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20共计2251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郭某驾驶重型货车沿安鹤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网通三线杆处时,与架设在安鹤公路上脱落的通信电缆相挂,造成行人李某受伤、车损一辆、通信电缆及线杆受损。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驾驶超载、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联通公司电缆及线杆所有人无责任。
李某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7210.85元,后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车主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1年10月24日,原告李某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郭某到,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23333.55元,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关于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交警部门已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联通公司电缆及线杆所有人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因肇事车辆超过交强险保险期限未及时投保,原告该项损失应由车主负担,由于车主与原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因此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在本案中不能直接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排除了作为本案被挂脱落的电缆及线杆所有人联通公司的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联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对脱落的电缆线尽到维护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不存在过错,郭某驾驶的车辆与公路上脱落的通信电缆相挂,致使电线杆断裂,将原告砸伤,联通公司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无责任”。因本案车主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当判决被告联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划分比例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
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实务操作中一般的责任比例:
1、
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
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
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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