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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商量处理财产分配,对这方面法律不清楚,请问一下律师诉讼中申请参与财产分配规定?

李* 陕西-铜川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9.22 14:38:57 435人阅读

朋友发现丈夫出轨,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现在在商量处理财产分配,对这方面法律不清楚,请问一下律师诉讼中申请参与财产分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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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债务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但是请求参与分配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金钱债权等。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是一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就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假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而非用执行程序清理债务。
2、执行请求必须是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钱按比例公平分配,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金钱债权使用参与分配。
3、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对于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如果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要件。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处理。

2018-09-22 14:5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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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1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2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综上,笔者认为能够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二、向哪一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执行规定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笔者认为:虽然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1款仅笼统地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92明确了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应当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原申请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实践中,如果参与分配的申请人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很可能吃到闭门羹,由法院与法院之间对接,沟通程序相对流畅。
三、何时提参与分配申请
执行规定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2款: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综上,笔者认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时间为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毕竟主持分配的法院是能够处置财产的法院,当然这里也可以换成处置财产的法院,一个意思)。
四、怎么提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1款: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2018-09-22 14:40:57 回复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1)一方的婚前财产: (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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